11月24日,区自然资源局相关技术人员在沙湾区国有林场月耳坪工区“黄英池”,开展区检察院办理的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异地补植复绿工作,对苗木质量、种植技术、养护要求上严格把关,完成栽植米径6-8厘米的樱花210株,造林面积13.6亩。
经查,被告人熊某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林木蓄积75.5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数量巨大,经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熊某强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植被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如不能自行修复,则缴纳修复费用一万八千二百八十元。被告人缴纳了植被修复费用后,区自然资源局结合沙湾区康养走廊建设情况,本着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制定了植被恢复方案,选择樱花作为此次植被恢复造林树种,实现生态和景观价值兼具的双重效果。
通过此次补植复绿,既体现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的惩治,实现了生态环境的良性修复,同时也在群众中起到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