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
关于印发《乐山市金融贷款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直属单位:
《乐山市金融贷款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4年6月28日
乐山市金融贷款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市金融贷款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储备林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绩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四川省金融贷款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贷款国家储备林项目,是指纳入全省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并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多种经营及配套设施建设活动。
第三条 储备林项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科学培育、保证进度、注重效益”原则。
第四条 储备林项目以培育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为主要目标,科学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和相关配套活动。储备林树种应符合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推广使用良种、优良种源树种、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高效栽培技术。
第五条 建设主体应为国有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与运营。建设主体应与原林权权益人签订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流转或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年限内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储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可依法依规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
第六条 储备林项目用地要与当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国家级公益林和草地内实施。
第七条 储备林项目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地方政府和建设主体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应严格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资金监管,不得违规对储备林项目资金还本付息进行担保,严禁以任何方式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确保金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企业自主开展的经营性项目,严禁用于公益性政府支出责任事项,偿还债务本息资金由项目经营收益解决,确保债务项目实现收支平衡。
第八条 储备林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只需开展建设方案编制与审查、可研报告编制与立项、作业(施工)设计编制与审批,不要求编制概念性规划。各环节需要的技术服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择优确定。
第九条 要建立以本级政府主要领导为责任人,发展改革、财政、林业、自然资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乐山分局、国资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储备林项目建设工作机制,形成本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协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审核上报项目建设方案,审查批复营造林、林下种植、林木种苗作业设计,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储备林项目实施,定期上报项目建设信息。
第十一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可研报告、作业设计的初审上报,负责营造林、林下种植、林木种苗等建设内容的技术指导,负责指导建设主体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林木采伐政策,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本级项目监督管理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依据省林草局论证的建设方案和市林业园林局批复的作业设计,开展储备林建设项目评贷、放贷和贷后监管。
第十三条 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规范开展项目建设,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安全高效使用资金,定期向本级林草主管部门报送融资情况及项目建设信息,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建设方案编制与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方案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确定的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五条 建设方案编制应立足本地森林资源,充分对接地方重大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因素,深入分析建设条件,在实地调查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内容、规模及年限。拟纳入建设的林地资源,应征得相关权益人的同意,属集体经营林地的应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应附上有关同意实施储备林项目的证明材料或协议。严禁不征求农民等相关权益人的意愿单方面确定项目实施区域的情形。
第十六条 建设方案应明确建设布局、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目标、技术路线、投资及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环境影响评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内容应落实“五有”要求,即,必须有大径级用材林,可以有工业原料林、经济林、景观林以及林下种养。要结合现有林改培和中幼林抚育优先建设不低于总建设规模10%的大径级用材林培育示范基地。优先将国有商品林、立地条件好且集中连片的集体或个人商品林纳入示范基地,原则上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在1000亩以上。“五有”示范基地须在项目布局图中标识。
第十八条 建设方案应严把支持方向及投资比例要求,避免建设内容失当、投资比例失调。用于营造林的投资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60%,配套用于产业发展和必要设施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40%。年度建设任务须同步安排营造林及相关配套活动,优先结合现有林改培和中幼林抚育,优先安排建设不低于总建设规模10%的大径级用材林培育示范基地。
第十九条 应统筹考虑项目区自然地理环境、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投资规模等因素,突出资金使用绩效确定建设期限,总投资低于20亿元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建设方案须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点审查建设布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标准、运营管理和建设要素等内容。建设方案审议通过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草局审查。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20亿元以下的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由省林草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出具审查意见。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及在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之外、但因国家重大战略等需要开展的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经省林草局预审后,报国家林草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出具审核意见。建设方案未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的,不得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
第四章 可研报告编制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方案通过省林草局审查同意后,由建设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要求编制可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可研报告应严格按照省林草局或国家林草局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编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原则上应与建设方案保持一致,确需调整且调整幅度超过±10%的需上报省林草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体应主动邀请金融机构参与可研报告编制,并对接当地住建、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林地落实等工作。要深入研究并建立与原林权所有者的利益联结机制,可采取全额收储、股份合作、保底分红、场地合作等多种合作方式。
第二十五条 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由建设主体报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查并立项,完成项目立项后,建设主体应将取得的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市林业园林局和省林草局备案。
第五章 作业设计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储备林项目立项后,建设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营造林、林下种植、林木种苗作业(施工)设计。配套基础设施的初步设计、施工作业设计按当地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营造林年度作业设计规模由建设主体依据可研报告年度计划和土地落实情况确定,未签订用地协议的地块不得纳入设计范围。营造林年度作业设计可分区域编制,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应完成下一年度的营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编制。
第二十八条 营造林、林下种植、林木种苗项目作业设计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储备林改培技术规程》《造林技术规程》《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四川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等技术规定,遵照《四川省金融贷款国家储备林项目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指南》要求精心编制;森林防火项目作业(施工)设计编制,执行《林火阻隔系统建设标准》《林区公路设计规范》等技术规定;基础设施和其他相关产业发展等项目执行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
第二十九条 在确保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在编制作业(施工)设计时对营造林建设地点进行适当优化调整,允许根据生态区位、市场前景、发展需要等因素并经专家论证后,对林下种养等产业项目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建设主体配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将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等全部通过国家造林绿化落地上图平台上图,并将项目矢量图层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须实地勘察,确保外业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对设计成果终身负责。不得直接引用建设方案、可研报告的小班数据,不得将未落实利益联结机制的地块纳入设计范围。营造林作业设计方案报批时,须附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二条 外业调查记录是作业设计成果的组成部分,作业设计外业质量检查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在检验外业时,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建设主体、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派员参加,编制单位应做好配合检验工作。外业检验合格后,编制单位才能转入内业设计。
第三十三条 外业质量检查坚持首件必检,检查量不少于总作业量的1%。每个工组不少于1个,检查地块应覆盖每个经营措施类型,检查结果应单独形成材料,作为设计成果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据外业调查成果,会同建设主体,科学合理确定营造林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确定大径材核心基地建设范围与规模。凡涉及林木采伐的地块,野外调查和设计资料应满足林木采伐规定或林木采伐证办理的需要。在编制作业设计过程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主体等单位应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与沟通,确保作业设计科学可行可操作。
第三十五条 其他建设内容作业(施工)设计由本级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本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建设主体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作业设计编制完成后,由建设主体上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成果资料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和有关的图表册资料、野外调查记录资料、外业核验报告及检验记录资料,林地落实证明材料等。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作业设计成果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合理性评价审查,应邀请有关部门、属地乡镇、有关专家参与审查,出据合理性评价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合理性评价结束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行文向市林业园林局上报作业设计成果资料和合理性评价意见。市林业园林局审查时,实行会议审查与实地抽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审批前需事前将其中的大径级用材林示范基地相关建设内容报省林草局审核同意,审批后及时将批文及作业设计方案抄送省林草局储备林办公室。审查中对需要修改完善的作业设计,建设主体应督促设计单位根据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并重新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体在作业(施工)设计批复后应及时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主体在项目动工前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项目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第四十条 建设主体应落实“三个优先”的要求,即优先启动营造林项目实施,营造林建设中优先开展大径级用材林示范基地建设,优先通过抚育措施开展大径级用材林示范基地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设主体应优化建设方式,可综合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与有能力的企业合作,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项目建设。建设主体应本着简单务实的原则,建立与农民等相关权益人利益联结机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营造林项目实施中,鼓励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委托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承担项目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设主体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宣传国家储备林建设政策,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项目施工宣传和施工公告,让群众知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主体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保障施工力量加快项目建设,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每个工序的质量监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主体应在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任务中,按照每个森林类型至少设置5个固定样地,每年定期监测森林生长、生物多样性等情况,评估储备林项目实施成效。
第四十五条 建设主体应严格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项目进度信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逐级上报省林草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须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向市林业园林局分别报送本地储备林项目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建设情况总结。
第四十六条 建设主体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技术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等分门别类建档并做好保存。
第四十七条 储备林项目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实施的,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将审议结果逐级报省林草局审核确认。
第七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储备林项目资金包括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和建设单位筹措的资本金等投入本项目的各项资金。
第四十九条 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资本金可采取县级财政注资、引入金融机构采用投贷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引入产业引导资金、引入商业银行和大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营造林相关资金等方式筹集。
第五十条 建设主体应规范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支付额度同工程完成量、支付进度同建设进度应相匹配。
第五十一条 储备林项目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备案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无关的内容,不得以支付林地(林木)流转费、苗木预付(采购)款的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挪用项目资金,不得以支付土地出让金名义将资金解缴财政账户,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化解地方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国资、财政、建设主体,制定贷款资金管理的职责权限,操作流程和控制标准,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并报市林业园林局和省林草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建设主体要围绕资金拨付、使用和偿还建立完善内控制度,每年聘请社会第三方公司对储备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主体应树牢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配合林草、财政、国资等部门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的,林草主管部门不安排财政补助,不纳入贷款贴息范围,不办理采伐许可。
第五十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主体及时编制作业(施工)设计,杜绝无设计施工、不按设计施工和边设计边施工等问题。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应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监理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对项目前期工作、贷款申请、资金使用、存续期管理等实施全流程监督,督促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金融机构应认真审核放贷资料,防止在不具备开工条件前到位贷款,对未经核实的项目不得放贷。对于改变贷款用途、挤占建设资金等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协调金融机构在问题整改前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第五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造林、林下种植、林木种苗项目建设质量的检查,严防发生超强度采伐、补植株数过少和砍大留小等问题,严禁将林地调整为非林地,督促建设主体严格按照作业设计及相关技术规程进行采伐和补植补种。
第五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常态化开展督促指导工作,定期组织技术力量对设计方案、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和资金管理开展全面评估,应重点对大径级用材林示范基地建设成效开展全面检查。
第五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主体加强项目区防火设施建设,强化施工人员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全力杜绝各类安全事故。
第六十条 因作业(施工)设计缺陷或施工单位过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林业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和实行市场禁入。
第六十一条 对于授信后超过6个月仍未放款、放款后超过3个月仍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将暂停其新项目论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